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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008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7/2008

刊登日期:

2008.2.18

版數:

266

  • 許可“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永利”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三個兌換櫃檯。
被廢止 :
  • 第43/2024號行政命令 - 廢止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許可的若干行政命令,以及確認根據該規定作出許可的若干行政命令已被默示廢止。
  •  
    已更改 :
  • 第37/2010號行政命令 - 許可“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萬利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三個兌換櫃檯。
  •  
    相關法規 :
  • 第39/97/M號法令 - 訂定新匯兌制度之大綱——廢止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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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兌換店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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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3/2024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4/2008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Wynn Resorts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永利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及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7/2010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許可的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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