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4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1771

  • 許可修改五月九日第1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1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氹仔青少年綜合社會服務中心工程之圖則設計服務”的執行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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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五月九日第1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新域城市規劃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氹仔青少年綜合社會服務中心工程之圖則設計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1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008,000.00(澳門幣壹佰萬零捌仟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五月九日第126/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5年  $ 600,000.00
    2006年 $ 300,000.00
    2007年 $ 108,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8、次項目5.020.116.04之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1772-1773

    • 規定關於進口牛隻產品事宜。
    相關法規 :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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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保障公眾健康,如有任何國家或地區在其本土發生瘋牛症,則立即暫時禁止進口源自該國或地區的牛隻的肉類、肉製品、器官、內臟、肉粉、骨粉及其他產品,並由民政總署向外公佈禁止進口產品的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二、上款的規定亦適用於源自曾在本土發生瘋牛症且迄今仍未有效控制瘋牛症的國家或地區的牛隻的產品。

    三、以下源自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國家或地區的牛隻的產品不在禁止之列:

    (一)奶和乳製品;

    (二)精液;

    (三)不含蛋白質的脂肪(不溶雜質最高含量:重量的0.15%)及脂肪製品;

    (四)磷酸鹽二鈣(不含蛋白質或脂肪);

    (五)生皮和皮;

    (六)純用生皮和皮提煉而成的明膠和膠原蛋白;

    (七)根據國際胚胎轉移協會建議而採集及處理的活體牛胚胎;

    (八)經民政總署參考國際性衛生組織如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建議,和/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入口產品的檢驗檢疫的相關規定及所公佈的事宜,而核實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國家或地區已採取有效措施以確保不受瘋牛症影響的產品,尤其是:

    (1)源自三十個月齡以下,且經剔除完整脊柱、頭骨、腦、眼、脊髓、扁桃體、回腸末端的牛隻的無骨牛肉。

    (2)血液及血液製品。

    四、經透過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或按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規定而採取的暫時禁止進口措施,在確保有關國家或地區源自牛隻的產品不受瘋牛症影響的情況下,可由民政總署建議,並經行政長官批准的日期起,予以解除,並由該署將之向外公佈。

    五、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並適用於尚未批准之進口准照申請。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1773

    • 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的分行及附屬機構於二零零八年須繳納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相關法規 :
  • 第237/GM/99號批示 - 訂定獲准於澳門從事離岸活動之機構須繳付之設立費及運作費。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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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分行於二零零八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30,000.00(澳門幣叁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營運的離岸銀行附屬機構於二零零八年須繳付每半年的運作費為$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即十月二十九日第237/GM/99號批示附表所載的最低金額。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1773-1774

    • 規定十二月四日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
    被廢止 :
  • 第4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
  •  
    相關法規 :
  • 第62/95/M號法令 - 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 第78/GM/95號批示 - 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規定之制度所訂定之A、B、C及E化學物質表。
  •  
    相關類別 :
  • 臭氧層 - 環境保護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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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規已被 第4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34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第七條及十二月四日第78/GM/95號批示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如下:

    期間 每年可進口總量
    (公斤)
    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2,273.80
    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7,378.20
    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965.20
    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48.26
    由二零三零年一月一日開始 0.00

    二、上述年度限額分別以基本額和附加額形式分配予經營人,有關配額分配的管理工作由經濟局負責。

    三、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分為兩類配額:

    (一)基本額(年度進口限額的60%);

    (二)附加額(年度進口限額的40%)。

    四、在分配氟氯烴類物質(HCFCs)進口基本額時,須考慮:

    (一)二零零八年:二零零五年至二零零七年的平均進口量;

    (二)由二零零九年起:之前一年的進口量。

    五、下列者可申請附加額:

    (一)已獲分配基本額的進口商;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設立的任何其他進口商。

    六、欲申請某年度的附加額,須於該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附加額專用申請表格交到經濟局。

    七、附加額將平均分配予按上款提出申請的進口商。

    八、每年獲分配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進口配額(基本額及附加額)不得轉移到下一曆年。

    九、不得將獲分配額(基本額及附加額)轉讓予其他進口商。

    十、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0

    • 許可訂立“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協調和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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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4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提供「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PAL亞洲顧問有限公司/Pengest Internacional — Planeamento,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氹仔新碼頭地下停車場和商業區域建造工程的協調及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2,546,000.00(澳門幣貳佰伍拾肆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636,500.00
    2008年 $ 1,909,5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14、次項目8.090.208.1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0-2161

    • 許可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四台巴士”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日豐車行有限公司向民政總署提供四台巴士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日豐車行有限公司訂立“為民政總署購置四台巴士”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36,1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叁萬陸仟壹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868,050.00
    2008年 $ 868,050.00

    二、二零零七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運輸物料”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的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1-2162

    • 訂定執行“九澳港側焚化中心飛灰堆填區的預備工作和營運承攬工程”費用的分段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執行「九澳港側焚化中心飛灰堆填區的預備工作和營運承攬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新明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因執行「九澳港側焚化中心飛灰堆填區的預備工作和營運承攬工程」的結算金額為$1,470,300.00(澳門幣壹佰肆拾柒萬零叁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56,600.00
    2008年 $ 1,113,7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2、次項目8.044.060.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2

    • 許可訂立向民政總署供應兩台液壓升降吊籃(高空工作台)重型汽車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向民政總署供應兩台液壓升降吊籃(高空工作台)重型汽車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康明汽車有限公司訂立向民政總署供應兩台液壓升降吊籃(高空工作台)重型汽車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796,000.00(澳門幣壹佰柒拾玖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898,000.00
    2008年 $ 898,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7.09.00.00.00運輸物料」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民政總署本身預算之相關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2-2163

    • 許可訂立“黑沙青年旅舍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德工程有限公司執行「黑沙青年旅舍裝修工程」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德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黑沙青年旅舍裝修工程」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832,106.00(澳門幣捌佰捌拾叁萬貳仟壹佰零陸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4,416,053.00
    2008年 $ 4,416,053.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1.013.073.06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7

    • 許可訂立供應“政府資訊中心綜合資訊系統”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53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6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第23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6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億迅(香港)有限公司供應「政府資訊中心綜合資訊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億迅(香港)有限公司訂立供應「政府資訊中心綜合資訊系統」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1,820,000.00(澳門幣壹仟壹佰捌拾貳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2,364,000.00
    2008年 $ 4,060,000.00
    2009年 $ 5,396,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0.00.00.05、次項目1.013.216.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7-2168

    • 許可訂立提供“建造一艘三十八米長消防船”服務的合同。
    已更改 :
  • 第48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第2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 減少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述合同的整體費用以及修改相關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華昌國際船舶有限公司執行「建造一艘三十八米長消防船」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華昌國際船舶有限公司訂立「建造一艘三十八米長消防船」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6,776,780.00(澳門幣叁仟陸佰柒拾柒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1,033,034.00
    2008年 $ 7,355,356.00
    2009年 $ 18,388,39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9.00.00.02、次項目8.052.038.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8-2169

    • 許可訂立“檢驗通關便利化系統之規劃設計及需求分析”服務的合同。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澳門有限公司執行「檢驗通關便利化系統之規劃設計及需求分析」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澳門有限公司訂立「檢驗通關便利化系統之規劃設計及需求分析」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4,000,000.00(澳門幣肆佰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2,000,000.00
    2008年 $ 2,000,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1、次項目4.030.030.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9

    • 許可訂立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品德與公民”教材及多媒體光盤編製服務的合同。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人民教育出版社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品德與公民」教材及多媒體光盤編製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人民教育出版社訂立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品德與公民」教材及多媒體光盤編製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711,000.00(澳門幣叁佰柒拾壹萬壹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725,000.00
    2008年 $ 1,986,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五章第一組「教育暨青年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3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69-2170

    • 許可訂立“財政、人事及出勤整合系統”的供應合同。
    已更改 :
  • 第16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3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定的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電腦時代公司供應「財政、人事及出勤整合系統」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電腦時代公司訂立「財政、人事及出勤整合系統」的供應合同,金額為$585,651.00(澳門幣伍拾捌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整)。

    二、上述負擔將由登錄於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之相應撥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36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53/2007

    刊登日期:

    2007.12.31

    版數:

    2172-2173

    • 核准及執行教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的本身預算。
    相關類別 :
  • 教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6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教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開始生效及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5,20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貳拾萬元正),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教育發展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預算

    經濟分類 收入名稱 撥款
           

    經常收入

     
    05 00 00 00 轉移  
    05 01 00 00 公營部門  
    05 01 03 00 預算轉移  
    05 01 03 01 特區預算轉移 $ 15,200,000.00
    05 01 03 02 本身預算轉移  
            收入總計 $ 15,200,000.00

     

    經濟分類 支出名稱 撥款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7 00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 100,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 40,000.00
    02 03 07 00 0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10,000.00
    02 03 08 00 01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99 其他 $ 10,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2 00 00 00 私立機構  
    04 02 00 00 02 社團及組織 $ 15,000,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90 備用金撥款 $ 10,000.00
    05 04 00 00 91 兌換差額及銀行轉帳 $ 10,000.00
              開支總計 $ 15,200,000.00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朝暉——委員:鍾聖心、梁勵、何絲雅、盧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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