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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二)項、四月十六日第22/83/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二條修改為:
“每次使用由港務局管理的碼頭的費用為:
總噸位直至550噸的船舶 | $ 250.00 |
總噸位超過550噸的船舶 | $ 350.00” |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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