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2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69-1370

  • 許可訂立“氹仔客運碼頭連續澆注壁和柱子的監測系統”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私營機構 :
  • 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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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提供「氹仔客運碼頭連續澆注壁和柱子的監測系統」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訂立「仔客運碼頭連續澆注壁和柱子的監測系統」服的執行合同,金額為$892,500.00(澳門幣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57,000.00
    2008年 $ 535,5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03.00.00.14、次項目8.090.208.09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2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0-1371

    • 許可簽訂“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及科達有限公司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其執行期跨越一個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下列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醫院用後即棄尿片及衛生巾」合同,金額為$2,378,600.00(澳門幣貳佰叁拾柒萬捌仟陸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7年 $ 415,400.00
    2008年 $ 830,800.00

    科達有限公司

    2007年 $ 377,467.00
    2008年 $ 754,933.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2.07.00.02診療消耗品」帳項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1-1373

    • 修改經27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
    被廢止 :
  • 第2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
  •  
    相關法規 :
  • 第13/96/M號法令 - 規範個人接種手冊之發出及使用——若干廢止。
  • 第27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
  •  
    相關類別 :
  • 衛生護理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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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規已被 第2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2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三月四日第13/96/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27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現按照本批示的附件修改,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

    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

    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包含針對下列疾病的疫苗,當情況證明有需要時,尚包括相應的免疫球蛋白:

    (一)結核病;

    (二)乙型肝炎;

    (三)白喉;

    (四)百日咳;

    (五)破傷風;

    (六)脊髓灰質炎;

    (七)麻疹;

    (八)德國麻疹;

    (九)腮腺炎;

    (十)b型流感嗜血桿菌;

    (十一)水痘。

    二、適用的人群

    在不影響下列情況下,澳門防疫接種計劃所包含的疫苗和免疫球蛋白適用於十八歲以下的人口:

    (一)破傷風疫苗適用於所有年齡的人口;

    (二)當流行病學情況證明有需要時,乙型肝炎、麻疹和德國麻疹的預防尚可包括十八歲或以上的人口。

    三、接種程序

    未能按常規接種程序接種的人士的新接種程序,由衛生局在技術指引中訂定。

    常規接種程序

    年齡 疫苗
    出生後即時 乙型肝炎疫苗第一劑1)
    卡介苗一劑
    第一個月 乙型肝炎疫苗第二劑
    第二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一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一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一劑
    第四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二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二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二劑
    第六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三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三劑
    b型流感嗜血桿菌疫苗第三劑
    乙型肝炎疫苗第三劑
    第十二個月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一劑
    水痘疫苗一劑
    第十五個月 b型流感嗜血桿菌第四劑
    第十八個月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四劑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四劑
    麻疹——德國麻疹——腮腺炎疫苗第二劑
    小學一年級前
    (五至六歲)
    白喉——破傷風——去細胞百日咳疫苗第五劑/或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一劑/或破傷風疫苗一劑2
    脊髓灰質炎疫苗第五劑
    小學六年級
    (十一至十二歲)
    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一劑
    此後 每十年接種一劑破傷風——減量白喉疫苗或破傷風疫苗

    1)如母親為乙型肝炎帶菌者的新生兒,須在出生後七日內注射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

    2)由七歲起不再接種含百日咳及全量白喉的疫苗。

    法規:

    第22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3-1374

    • 許可修改2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已更改 :
  • 第14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22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2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交通事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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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九月六日第2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龍昌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施工承包工程」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2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16,680,000.00(澳門幣貳億壹仟陸佰陸拾捌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九月六日27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60,883,085.00
    2007年 $ 141,680,000.00
    2008年 $ 14,116,915.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1.013.191.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2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4

    • 許可修改第2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2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九月二十三日第2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定賢建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訂立「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監察」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2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2,407,200.00(澳門幣貳佰肆拾萬柒仟貳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九月二十三日第29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177,000.00
    2007年 $ 2,124,000.00
    2008年 $ 106,2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1.013.191.05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5

    • 許可修改第3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3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提供“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月十三日第3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澳門大學訂立「交通事務局大樓設計連建造承包工程之質量控制」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3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1,991,192.00(澳門幣壹佰玖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月十三日第301/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142,228.00
    2007年 $ 1,706,736.00
    2008年 $ 142,228.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5、次項目1.013.191.04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5-1377

    •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31(2006)號決議。
    相關法規 :
  • 第3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21(2003)號決議
  • 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各種物資到利比里亞及入口自同一國家的物資
  • 第10/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579(2004)號決議。
  • 第23/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07(2005)號決議。
  • 第13/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1647(2005)號決議。
  • 第38/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683(2006)號決議。
  • 第1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及西非局勢的第1731(2006)號決議。
  • 第2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731(2006)號決議。
  • 第7/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792(2007)號決議。
  • 第8/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854(2008)號決議。
  • 第24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第2段修改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禁令的期限。
  • 第22/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二零零九年六月五日更新的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里亞的第1521(2003)號決議第4段規定的措施管制的、並經第1854(2008)號決議修訂的個人名單。
  • 第8/2010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通過的有關利比里亞局勢的第1903(2009)號決議。
  • 第2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禁止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武器和相關物資予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府實體和個人,並禁止向在利比里亞境內活動的任何非政 府實體和個人提供與軍事活動有關的援助、諮詢或訓練。
  •  
    相關類別 :
  • 禁止出口/進口品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利比里亞局勢的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1521(2003)號決議、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579(2004)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1607(2005)號決議、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647(2005)號決議、二零零六年六月十三日第1683(2006)號決議及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731(2006)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分別透過第31/2004號第10/2005號第23/2005號第13/2006號第38/2006號第12/2007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

    鑒於第1731(2006)號決議除了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段規定的、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2段修改的關於軍火的措施再延長十二個月外,還就武器禁運加入新的例外情況;

    鑒於第1521(2003)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已透過公佈於二零零四年十月十一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內的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

    鑒於第1579(2004)號決議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制裁措施延長至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而第1607(2005)號決議又決定維持該等措施生效至該日期,以及第第1647(2005)號決議再將該等措施延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和第1683(2006)號決議修改這些措施並就武器禁運及禁止提供與該等武器有關的技術援助措施加入新的例外情況;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731(2006)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所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經第25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予以執行的禁令不適用於事先向該決議第21段所設委員會通報過的、專供聯合國利比里亞特派團(聯利特派團)2003年10月成立後經過審查和訓練的利比里亞政府警察和安全部隊成員使用的非致命性軍事裝備的供應,但非致命性武器和彈藥不在此列。

    二、將第1521(2003)號決議第2(a)和(b)段規定的、經第1683(2006)號決議第1和2段修改的禁令維持生效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三、根據安全理事會決議及前述各款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或實體欲向委員會提出申請,應預先以書面方式將有關申請交予經濟局,經濟局將透過恰當途徑將其送交中央人民政府。

    四、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利比里亞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五、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7

    • 許可訂立“改善氹仔污水排水系統研究”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17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2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執行「改善氹仔污水掛水系統研究」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Consulasia — Consultores de Engenharia e Gestão Limitada訂立「改善氹仔污水排水系統研究」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3,98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捌萬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3,582,000.00
    2008年 $ 132,666.70
    2009年 $ 132,666.70
    2010年 $ 132,666.6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14、次項目8.090.173.03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至二零一零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至二零零九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2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8

    • 許可訂立“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保養及護理服務”的執行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8/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保養及護理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訂立「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保養及護理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6,844,800.00(澳門幣陸佰捌拾肆萬肆仟捌佰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996,400.00
    2008年 $ 3,422,400.00
    2009年 $ 1,426,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02.03.01.00.01不動產」項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體育發展基金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及二零零八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2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8-1379

    • 在經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內增加第二十五款至第三十款。
    被廢止 :
  • 第4/2010號法律 - 社會保障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將社會保障制度擴展至自僱勞工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保安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2010號法律 廢止

    第22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的建議;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的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十九日第41/96/M號法令及七月六日第29/98/M號法令修訂的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92/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增加第二十五款至第三十款,內容如下:

    “二十五、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澳門律師公會發出的律師職業身份證持有人;
    二十六、具有職業稅登記及於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編製工程計劃及指導工程的技術員、工程師、建築師及工程技師;
    二十七、具有職業稅登記及於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編製燃氣網絡設置圖則的工程師;
    二十八、具有職業稅登記及於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指導燃氣網絡設置工程的工程師;
    二十九、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發出的會計師專業證持有人;
    三十、具有職業稅登記及由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發出的核數師專業證持有人。”

    二、凡於本批示生效日已從事相關自僱行業者,必須在一百二十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登錄。

    三、本批示由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23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32/2007

    刊登日期:

    2007.8.6

    版數:

    1379

    • 訂定正規教育階段的學習年限的實施日程。
    相關法規 :
  • 第9/2006號法律 - 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  
    相關類別 :
  • 教育制度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9/2006號法律第六條第三款和第五十五條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正規教育各教育階段的學習年限的實施日程如下:

    (一)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學校年度起,幼兒教育的學習年限為三年;

    (二)自二零零八/二零零九學校年度起,高中教育的學習年限為三年,並由該學校年度入讀初中教育第一年的學生開始適用。

    二、為著一切法律效力,現時幼兒教育第一年、第二年及小學教育預備班分別相當於幼兒教育第一年、第二年及第三年。

    三、在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學年,學校可選擇保持現時高中教育的學習年限,或對在該學年入讀初中教育第一年的學生實行新學制。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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