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在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中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內新增下列服務:
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
[......]
編號 | 名稱 |
每月租金 |
每次 |
19 | 待接個人歡迎詞/鈴聲服務 11W, 11X, 11Y, 11Z, 11AA |
10 |
|
19.1 | 灌錄歡迎詞/鈴聲供本服務使用 11AB |
0-10 |
|
19.2 | 下載由澳門電訊提供的歡迎詞/鈴聲供本服務使用 11AB |
0-20 |
11W 該服務在來電被轉至另一電話號碼(包括本地的固網及流動電話號碼)時仍可如常操作。
11X 該服務可灌錄或下載多個歡迎詞/鈴聲,每個歡迎詞/鈴聲可錄100秒並可重複播放。歡迎詞/鈴聲數目的上限暫定為8個(即共8組),而每組可無限輸入本地電話號碼。
11Y 對於由流動電話用戶撥出的電話,只在受話者接聽來電後才開始收取通話費。
11Z 用戶可經IVRS啟動或取消該服務。
11AA 該服務不適用於圖文傳真、匯線通、直通內線、專用自動電話交換機系統、商務電話系統及公眾與私人收費電話的用戶。
11AB 本費用只適用於首次灌錄或下載歡迎詞/鈴聲。用戶將先前已灌錄或下載的歡迎詞/鈴聲由某一組別複製至另一組別時,不另收費用。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滿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