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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Crow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新濠鋒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九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2013號行政命令,第65/2016號行政命令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二日。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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