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9/200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Melco Crown (Macau),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名為“新濠鋒娛樂場”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九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2013號行政命令第65/2016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二日。

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