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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0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7

刊登日期:

2007.4.30

版數:

921

  • 許可訂立“澳門城市建設發展錄影製作計劃”服務的執行合同。
已更改 :
  • 第330/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修改第10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超數碼製作執行「澳門城市建設發展錄影製作計劃」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超數碼製作訂立「澳門城市建設發展錄影製作計劃」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382,000.00(澳門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691,000.00
    2008年 $ 691,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6、次項目8.090.167.02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7

    刊登日期:

    2007.4.30

    版數:

    921-922

    •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類別 :
  • 印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2,878,095.91(澳門幣壹仟貳佰捌拾柒萬捌仟零玖拾伍元玖角壹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印務局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2,878,095.91
     

    總收入

    12,878,095.91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2,878,095.91
     

    總開支

    12,878,095.91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三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梁禮亨,莊綺雯

    法規:

    第11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7

    刊登日期:

    2007.4.30

    版數:

    922-923

    •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1/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2,477,098.81(澳門幣叁仟貳佰肆拾柒萬柒仟零玖拾捌元捌角壹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文化基金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32,477,098.81
     

    總收入

    32,477,098.81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2,477,098.81
     

    總開支

    32,477,098.81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於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何麗鑽,其他成員:王世紅,林國洪,鄺秋亮

    法規:

    第11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7

    刊登日期:

    2007.4.30

    版數:

    923-924

    • 核准審計署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類別 :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審計署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463,663.08(澳門幣叁佰肆拾陸萬叁仟陸佰陸拾叁元零捌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審計署二零零七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3,463,663.08
     

    總收入

    3,463,663.08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3,463,663.08
     

    總開支

    3,463,663.08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於審計署——審計長:蔡美莉

    法規:

    第11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7

    刊登日期:

    2007.4.30

    版數:

    924-925

    • 許可修改十二月十二日第4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4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澳門大學科研中心(A3)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
  •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十二月十二日第4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與Arquitecto José Floriano Pereira Chan訂立「澳門大學科研中心(A3)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執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第4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3,950,0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伍萬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將十二月十二日第40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3,555,000.00
    2008年 $ 395,000.00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3.00.00.01、次項目3.021.092.08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7

    刊登日期:

    2007.4.30

    版數:

    925

    • 訂定經第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十九條所指的Crf、Crg和Cri參數的數值。
    被廢止 :
  • 第25/2022號行政法規 - 電力供應公共服務收費制度。
  •  
    廢止 :
  • 第13/95/M號訓令 - 訂定計算調整電力售價之參數數值--廢止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四/八八/M號訓令。
  •  
    相關法規 :
  • 第35/86/M號法令 - 訂定計算電力出售價格之收費辦法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燃料及電流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5/2022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1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根據經第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應被特許實體之建議,藉確定計算電力收費所需之參數,以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電力收費。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經第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三十日第35/86/M號法令第十九條所指之Crf、Crg和Cri參數之數值,應確定為:

    Crf = 澳門幣1,950.00元/噸

    Crg = 澳門幣1.90元/立方米

    Cri = 澳門幣0.43元/千瓦時

    二、廢止一月二十三日第13/95/M號訓令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7

    刊登日期:

    2007.4.30

    版數:

    926

    • 將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延長。
    相關法規 :
  • 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建設發展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1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建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I,其宗旨為促進及協調所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礎建設的保養、現代化及發展有關的活動。

    透過第1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建設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由第79/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三年。

    考慮到氹仔新碼頭及澳門科學館的興建,以及路氹城基礎建設的持續發展,有關工程的期限將會超越二零零七年六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建設發展辦公室(葡文縮寫為GDI)的預計存續期,由第1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兩年。

    二、建設發展辦公室於本財政年度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繼續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承擔。

    三、建設發展辦公室於隨後財政年度運作所衍生的負擔,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為著有關目的而將設立之項目的有關撥款承擔。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法規:

    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7

    刊登日期:

    2007.4.30

    版數:

    926-928

    • 設立人力資源辦公室。
    被廢止 :
  • 第12/2016號行政法規 - 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已更改 :
  • 第3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第22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二款及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一款。
  • 第1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人力資源辦公室的存續期。
  • 第28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和第七款的行文。
  • 第37/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延長人力資源辦公室的存續期。
  •  
    相關法規 :
  • 第10/2007號行政法規 - 訂定關於處理聘用外地僱員申請的職權的變更。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201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澳門經濟近年快速增長,令若干行業對輸入外地僱員以補充本地僱員不足的需求相應增加;

    為使本地僱員的權利與經濟增長下的需求取得平衡,有必要對勞動市場的變化作持續及審慎的分析;

    再者,審批聘用外地僱員申請的行政工作量不斷增加,政府亦致力在提升處理個案的效率之餘,更審慎及仔細地審批每一宗申請;

    同時,第10/2007號行政法規第一條規定設立一具處理聘用外地僱員申請職能的項目組;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及第10/2007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人力資源辦公室。

    二、人力資源辦公室具項目組性質,存續期為三年,可延長。

    三、人力資源辦公室的職責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動市場人力資源的變化作持續分析,以及執行處理聘用外地僱員申請的行政工作。

    四、為履行上款所指職責,人力資源辦公室具下列職權:

    (一)收集並分析行政當局就聘用外地僱員事宜作出決定須 依據的、與本地勞動市場情況及其變化有關的所有資訊;

    (二)向上級建議關於聘用外地僱員的措施;

    (三)接收聘用外地僱員的申請,並就該等申請組成卷宗;

    (四) 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合作執行與聘用外地僱員有關的法例;

    (五)與勞工事務局合作執行勞動法例及政策。

    五、人力資源辦公室為履行獲賦予的職責,可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尤其是勞工事務局及社會保障基金提供審批聘用外地僱員的申請所需的資料。

    六、人力資源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其由兩名副主任輔助;各人均由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

    七、人力資源辦公室主任及副主任的報酬由行政長官訂定。**

    八、人力資源辦公室由為實現其目標所需的人員組成;經主任建議,有關人員得以由所屬部門派駐或向其徵用的方式、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所定方式、以包工合同或訂立個人勞動合同方式獲聘任。

    九、人力資源辦公室隸屬經濟財政司司長。

    十、人力資源辦公室可設立一符合其活動所需的常設基金。

    十一、辦公室運作所需的負擔,將由為此目的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內的撥款承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05/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82/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十二、本批示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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