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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0/2007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7/2007

刊登日期:

2007.4.23

版數:

914-917

  • 訂定關於處理聘用外地僱員申請的職權的變更。
相關法規 :
  • 第24/2004號行政法規 - 勞工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第116/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人力資源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0/2007號行政法規

    關於處理聘用外地僱員申請的職權的變更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職權轉移

    一、自一將設立的名為人力資源辦公室的項目組設立之日起,原由勞工事務局行使的關於處理聘用外地僱員申請的職權轉由該辦公室行使。

    二、如認為適宜,可賦予上款規定的項目組其他關於處理聘用外地僱員事宜的職權。

    第二條

    廢止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文

    廢止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並撤銷外地僱員處。

    第三條

    修改第24/2004號行政法規

    一、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一款修改如下:

    “一、就業廳的職權主要是促進就業,並致力就業市場的平衡,以促使就業供求協調。”

    二、第24/2004號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所載者代替。

    第四條

    人員安排

    一、於勞工事務局外地僱員處提供服務的編制內人員,按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安排至該局其他附屬單位,但不妨礙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a)項規定的適用。

    二、以編制外的方式於外地僱員處提供服務的人員,根據在相關合同內作出附註轉入第一條規定的項目組,並保持其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第五條

    移送卷宗

    勞工事務局須將所有關於聘用外地僱員申請的卷宗移送人力資源辦公室。

    第六條

    部門的提述

    在關於處理聘用外地僱員申請的事宜上所有對勞工事務局及其局長的提述,視為對人力資源辦公室及其主任的提述。

    第七條

    生效

    一、第一條的規定自本行政法規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本行政法規其餘規定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表一

    勞工事務局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 局長 1
    副局長 2
    廳長 5
    處長 11
    科長 4
    高級技術員 9 高級技術員 54
    資訊人員 9 高級資訊技術員 4
    8 資訊技術員 5
    7 資訊督導員 3
    技術員 8 技術員 10
    翻譯人員 - 翻譯員 3
    文案 1
    專業技術員 7 技術輔導員 30
    7 督察 60
    5 助理技術員 20
    行政人員 5 行政文員 15
    工人及助理員 3 半熟練工人及熟練助理員 1 a)
      總數 229

    a)職位出缺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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