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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7/2007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規範的中止生效

中止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四)項及第三條的效力。

第二條

過渡規定

一、上條規定的中止不適用於:

(一)居留許可的續期;

(二)已獲給予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請求將居留許可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

(三)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出的申請。

二、為適用上款(三)項的規定,尚未正式被接納,但已安排在輪候提交申請的名單內,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已就此作出登記的申請,亦視為已提出的申請。

第三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