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中止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四)項及第三條的效力。
一、上條規定的中止不適用於:
(一)居留許可的續期;
(二)已獲給予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請求將居留許可惠及其家團成員的申請;
(三)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已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出的申請。
二、為適用上款(三)項的規定,尚未正式被接納,但已安排在輪候提交申請的名單內,且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已就此作出登記的申請,亦視為已提出的申請。
本行政法規於二零零七年四月四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