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4/200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4/2007
刊登日期:
2007.4.2
版數:
833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崔世安博士一切所需權力,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阿根廷共和國在體育領域的合作協議書》。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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