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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新觀點顧問公司」向新聞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四月二十四日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新觀點顧問公司」簽訂向新聞局提供顧問服務的合同,金額為$1,632,560.40(澳門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元肆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1,088,373.60 |
2008年 | $ 544,186.8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二十四章「新聞局」內經濟分類「02.03.08.00.01研究、顧問及翻譯」帳目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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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判給雅爾高建築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提供「繪製衛生局建築物數碼圖則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雅爾高建築設計顧問有限公司訂立「繪製衛生局建築物數碼圖則服務」的執行合同,金額為$1,886,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捌萬陸仟元整),並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 920,000.00 |
2008年 | $ 966,000.00 |
二、二零零七年之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編號07.12.00.00.02、次項目1.013.167.01之撥款支付。
三、二零零八年之負擔將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之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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