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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10/2007號行政命令

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的

核准對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中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作如下修改:

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

編號 名稱 安裝費 每月租金
    (澳門幣) (澳門幣)
[……]      
12 來電顯示 免費 18
[……]      
14 電話留言服務 免費 10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於公佈後滿十五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