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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所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七十條和四月二十七日第14/9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訂定財政局駐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代表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100點金額的80%。

二、本批示自公佈之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