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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5/2005號行政法規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載於本批示附件內第25/200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款所指有關《一般財務報告準則》的應用指南,該等指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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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應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