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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七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3,911,100.00(澳門幣叁佰玖拾壹萬壹仟壹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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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七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經濟分類 收入項目 撥款
       

經常收入

 
04 00 00 00 財產之收益  
04 03 00 00 利息——其他部門  
04 03 01 00 銀行存款 $ 1,000.00
05 00 00 00 轉移  
05 01 00 00 公營部門  
05 01 03 00 預算轉移  
05 01 03 01 特區預算轉移 $ 359,100.00
07 00 00 00 勞務及非耐用品之出售  
07 10 00 00 雜項——其他部門  
07 10 01 00 住宿及餐飲 $ 1,250,000.00
07 10 02 00 文化、體育及康樂 $ 300,000.00
08 00 00 00 其他經常收入  
08 05 00 00 會員費 $ 800,000.00
08 99 00 00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 1,000.00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 1,200,000.00
       

總收入

$ 3,911,100.00

 

經濟分類 開支項目 撥款
         

經常開支

 
01 00 00 00 00 人員  
01 01 00 00 00 固定及長期報酬  
01 01 07 00 00 固定及長期酬勞  
01 01 07 00 02 委員會成員 $ 36,000.00
02 00 00 00 00 資產及勞務  
02 01 00 00 00 耐用品  
02 01 04 00 00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02 01 04 00 02 書刊及技術文件 $ 10,000.00
02 01 04 00 99 其他 $ 70,000.00
02 01 07 00 00 辦事處設備 $ 5,000.00
02 01 08 00 00 其他耐用品 $ 50,000.00
02 02 00 00 00 非耐用品  
02 02 02 00 00 燃油及潤滑劑 $ 50,000.00
02 02 04 00 00 辦事處消耗 $ 55,000.00
02 02 05 00 00 膳食 $ 1,200,000.00
02 02 07 00 00 其他非耐用品  
02 02 07 00 03 清潔及消毒用品 $ 20,000.00
02 02 07 00 04 食堂用品 $ 50,000.00
02 02 07 00 06 紀念品及獎品 $ 270,000.00
02 02 07 00 99 其他 $ 200,000.00
02 03 00 00 00 勞務之取得  
02 03 01 00 00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02 03 01 00 02 動產 $ 50,000.00
02 03 02 00 00 設施之負擔  
02 03 02 01 00 電費 $ 1,000.00
02 03 02 02 00 設施之其他負擔  
02 03 02 02 01 水及氣體費 $ 1,000.00
02 03 04 00 00 資產租賃  
02 03 04 00 01 不動產 $20,000.00
02 03 04 00 02 動產 $10,000.00
02 03 05 00 00 交通及通訊  
02 03 05 03 00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10,000.00
02 03 06 00 00 招待費 $ 20,000.00
02 03 07 00 00 廣告及宣傳  
02 03 07 00 01 廣告費用 $ 6,000.00
02 03 08 00 00 各項特別工作  
02 03 08 00 99 其他 $280,000.00
02 03 09 00 00 未列明之負擔  
02 03 09 00 01 研討會及會議 $ 30,000.00
02 03 09 00 03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700,000.00
02 03 09 00 99 其他 $ 20,000.00
04 00 00 00 00 經常轉移  
04 03 00 00 00 私人  
04 03 00 00 02 家庭及個人 $ 480,000.00
05 00 00 00 00 其他經常開支  
05 02 00 00 00 保險  
05 02 01 00 00 人員 $ 10,000.00
05 02 05 00 00 雜項 $ 20,000.00
05 03 00 00 00 返還  
05 03 00 00 99 其他 $ 3,000.00
05 04 00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03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6,000.00
05 04 00 00 90 備用撥款 $ 178,100.00
         

資本開支

 
07 00 00 00 00 投資  
07 10 00 00 00 機械及設備 $ 50,000.00
         

總開支

$ 3,911,100.00

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副消防總監 李盤志——第一秘書:副消防總長 黃耀勝——第二秘書:一等消防區長 呂照耀——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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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鑒於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朝鮮人民民主共和國(朝鮮)的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四日第1718(2006)號決議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鑒於上述決議已透過第35/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公佈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鑒於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有義務執行安全理事會規定的制裁措施;

鑒於有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第1718(2006)號決議規定的措施;

再考慮到第4/2002號法律規定的制裁;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六)項及第4/2002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透過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隻或飛機向朝鮮出口、再出口、轉口、轉船或運送下列物項,不論它們源於何地:

(一)《聯合國常規武器登記冊》所界定的作戰坦克、裝甲戰鬥車、大口徑火炮系統、作戰飛機、攻擊直升機、軍艦、導彈或導彈系統,或包括零部件在內的相關材料,或由安全理事會或第1718(2006)號決議第12段設立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委員會)認定的物項;

(二)第S/2006/814號、第S/2006/815號和第S/2006/816號文件清單列出的所有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以及安全理事會或委員會認定的可能有助於朝鮮的核相關、彈道導彈相關或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相關計劃的其他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三)奢侈品。

二、禁止從朝鮮進口第一款(一)項和(二)項所述的物項,不論其是否源於朝鮮領土。

三、禁止向朝鮮提供任何與提供、製造、維修或使用第一款(一)項和(二)項所述物項相關的技術培訓、諮詢、服務或援助。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五、只要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不命令修改、中止或終止針對朝鮮所實施的制裁措施,本批示便持續生效。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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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考慮到由第3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宗旨為輔助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的工作,並提供所需的資源;

考慮到由中國與七個葡語國家所簽署的《經貿合作行動綱領》而確定設立的秘書處屬常設性質;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發揮澳門聯繫中國與葡語國家的平台作用,進一步加強內地與葡語國家之間經貿交流與合作;

考慮到有需要繼續輔助及支援秘書處的工作,以便其落實擬實施的計劃和方案。

基於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將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日。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