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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許可“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alaxy Casino,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以下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兌換櫃檯:**,***,****
(一)在“利澳酒店”內的“利澳娛樂場”經營四個兌換櫃檯。**
(二)在“金都酒店”內的“金都娛樂場”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三)在“星際娛樂場”經營五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2013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2016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4/2016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3/2018號行政命令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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