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6/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4/2006

刊登日期:

2006.10.31

版數:

1267

  • 許可“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負風險形式,在“利澳酒店”一樓B“金都酒店”一樓及“銀河星際酒店”一樓及三樓的幸運博彩經營地點,經營四間兌換櫃檯。
已更改 :
  • 第34/2013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46/2006號行政命令。
  • 第38/2016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46/2006號行政命令。
  • 第54/2016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46/2006號行政命令。
  • 第83/2018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46/2006號行政命令。
  •  
    相關法規 :
  • 第39/97/M號法令 - 訂定新匯兌制度之大綱——廢止十一月二十日第80/89/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兌換店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私營機構 :
  •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6/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alaxy Casino,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以下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兌換櫃檯:*********

    (一)在“利澳酒店”內的“利澳娛樂場”經營四個兌換櫃檯。**

    (二)在“金都酒店”內的“金都娛樂場”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三)在“星際娛樂場”經營五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2013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2016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4/2016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3/2018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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