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46/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九月十五日第39/97/M號法令第九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

許可“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Galaxy Casino, S.A.”)以風險自負形式,在以下的經營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地點經營兌換櫃檯:*********

(一)在“利澳酒店”內的“利澳娛樂場”經營四個兌換櫃檯。**

(二)在“金都酒店”內的“金都娛樂場”經營一個兌換櫃檯。

(三)在“星際娛樂場”經營五個兌換櫃檯。*******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4/2013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8/2016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4/2016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83/2018號行政命令

第二條

經營業務的範圍

“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僅可在兌換櫃檯進行以下交易:

(一)買賣外地的法定流通紙幣及硬幣;

(二)購買旅行支票。

第三條

經營業務的特別條款

經營本行政命令所許可業務的特別條款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訂定。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