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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附表存有文誤,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應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