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鑑於公佈於二零零六年七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的附表存有文誤,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的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原文為:“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應改為:“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