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3/2006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4/2006

刊登日期:

2006.6.12

版數:

714-715

  • 修改經第20/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相關法規 :
  • 第11/91/M號法令 - 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 第20/2000號行政命令 - 認可澳門科技大學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
  • 第22/2006號行政命令 - 認可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澳門科技大學的所有人。
  • 第23/2006號行政命令 - 修改經第20/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
  •  
    相關類別 :
  • 高等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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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營機構 :
  • 澳門科技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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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3/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0/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科技大學章程第一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的行文修改如下:

    "第一條

    大學的設立及所有人

    一、

    二、位於澳門氹仔偉龍馬路無門牌編號的澳門科技大學內的“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學的所有人,其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Universidade de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undation”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七日成立,並經二零零四年八月二日的行政長官批示認可。

    三、

    第十四條

    大學校董會

    一、

    二、大學校董會由三十三至三十九人組成,其中必須包括:

    a)校監,兼任大學校董會主席;

    b)大學所有人代表八名;

    c)大學校長及常務副校長;

    d)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二至二十八名。

    三、大學所有人從校董會成員中指定三名副主席,並由其中一名副主席擔任執行委員會的主席。

    四、

    五、

    六、

    七、

    八、

    第十八條

    諮詢委員會

    一、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為:

    a)

    b)

    c) 校董會邀請具公信力及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士二十一至二十五名。

    d)

    e)

    f)

    二、

    三、

    四、

    五、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六月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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