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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簽訂的合同,以及二零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股東大會及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五日信託委員會所作出的有關決議,精英教育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將澳門科技大學的擁有權轉予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認可澳門科技大學基金會為私立高等教育機構澳門科技大學的所有人。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
命令公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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