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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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29/2016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7/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電信管理局的標誌
一、核准電信管理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製。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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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色彩說明
- A. 藍色(彩通專色286C)(印刷四色100C + 66M)
- B. 綠色(彩通專色361C)(印刷四色70C + 100Y)漸變為藍色(即A項顏色)
- C. 黑色(彩通專色Black C)(印刷四色100K)
- D. 灰色(彩通專色Black C——60%)(印刷四色100K)
字樣的詳細說明
葡文:以“Eurostile (regular)”書寫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Regulação de Telecomunicaçõ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