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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電信管理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製。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色彩說明
字樣的詳細說明
葡文:以“Eurostile (regular)”書寫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Regulação de Telecomunicaçõ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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