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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2006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電信管理局的標誌

一、核准電信管理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該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色彩印製。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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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式樣一

式樣二

式樣三

 

色彩說明

A. 藍色(彩通專色286C)(印刷四色100C + 66M)
B. 綠色(彩通專色361C)(印刷四色70C + 100Y)漸變為藍色(即A項顏色)
C. 黑色(彩通專色Black C)(印刷四色100K)
D. 灰色(彩通專色Black C——60%)(印刷四色100K)

字樣的詳細說明

葡文:以“Eurostile (regular)”書寫 “Direcção dos Serviços de Regulação de Telecomunicaçõ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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