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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本法律旨在為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若干職程的人員重新訂定薪俸點。
屬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海關基礎職程的人員、澳門監獄獄警隊伍的人員,以及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在職時有權分別按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載的薪俸點收取薪俸。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第13/2021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本法律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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