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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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4/2006號法律

修改保安部門及保安部隊若干人員組別的薪俸點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標的

本法律旨在為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海關、司法警察局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若干職程的人員重新訂定薪俸點。

第二條

薪俸點

屬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海關基礎職程的人員、澳門監獄獄警隊伍的人員,以及司法警察局助理刑事偵查員,在職時有權分別按本法律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所載的薪俸點收取薪俸。

第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第13/2021號法律

第五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21號法律

第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

第七條

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二零零六年六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六年五月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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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附表四*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08號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