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6
刊登日期:
2006.2.27
版數:
265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一款十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體育場館及其設施撥予體育發展局:
(一)澳門國際射擊中心;
(二)保齡球中心;
(三)網球學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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