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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9/2006

刊登日期:

2006.2.27

版數:

265

  • 將三個體育場館及其設施撥予體育發展局。
相關法規 :
  • 第19/2002號行政法規 - 訂定體育發展局管轄的體育設施和設備的一般使用規定——若干廢止。
  • 第1/2006號行政法規 - 核准體育發展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類別 :
  • 體育運動設施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一款十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體育場館及其設施撥予體育發展局:

    (一)澳門國際射擊中心;

    (二)保齡球中心;

    (三)網球學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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