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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200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第一款十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將下列體育場館及其設施撥予體育發展局:

(一)澳門國際射擊中心;

(二)保齡球中心;

(三)網球學校。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二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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