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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6/2006

刊登日期:

2006.2.6

版數:

100

  • 修改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
相關法規 :
  • 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修改如下:

    紀監會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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