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0號法律《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五款修改如下:

紀監會成員因參加會議有權收取出席費,其金額相當於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而訂定的出席費金額。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