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載於本行政命令附件並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駕駛執照新式樣。
現有的駕駛執照仍然有效,直至有關的有效期屆滿為止。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3/2008號行政法規
廢止十二月十七日第578/99/M號訓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