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51/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46/2005
刊登日期:
2005.11.14
版數:
1041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的職權,並根據該法第九十條第三款,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0/199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5/1999號行政命令任命的下列外籍檢察院司法官,其聘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三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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