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3/2005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32/2005

刊登日期:

2005.8.8

版數:

836

  • 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被廢止 :
  •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3/2009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3/2005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00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組織及運作的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七條

    制度

    一、

    二、

    三、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中有關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規定,不適用於調查員,但不影響其聲明異議權及上訴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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