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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3/2005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10/2000號法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組織及運作的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七條

制度

一、

二、

三、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中有關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規定,不適用於調查員,但不影響其聲明異議權及上訴權。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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