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考慮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的建議書;
根據《澳門公共電訊服務特許合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聽取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核准經二零零一年二月五日第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的第6/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共電信服務收費表中的第1.0條(公共交換電話網絡)的1.1項(本地固定電話服務)內新增下列服務:
1.0——公共交換電話網絡
1.1——本地固定電話服務
編號 | 名稱 | 每次收費 |
(澳門幣) | ||
﹝……﹞ | ||
17 | 本地固定電話到府技術支 | |
援服務11L,11M | ||
17.1 | 辦公時間11N | 100 |
17.2 | 非辦公時間11N | 150 |
11L 只在故障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設備或線路無關的情況下才收取費用。
11M 收費按客戶要求提供到府技術支援服務的時段而定。
11N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九時至十八時。非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零時零分至九時及十八時至二十四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零時零分至二十四時。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後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