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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許可總行設於“Avenida João XXI, n.º 63, 100-300, Lisboa”的“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