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21/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4/2005

刊登日期:

2005.6.13

版數:

663

  • 許可“葡萄牙儲金總局”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被廢止 :
  • 第7/2013號行政命令 - 許可住所設於里斯本的“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  
    相關法規 :
  • 第58/99/M號法令 - 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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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離岸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招商投資促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2013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21/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許可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9/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許可總行設於“Avenida João XXI, n.º 63, 100-300, Lisboa”的“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附屬形式設立離岸金融機構。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六月九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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