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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2005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9/2005

刊登日期:

2005.5.9

版數:

533

  • 核准船舶建造廠的標誌。
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已更改 :
  • 第48/2005號行政命令 - 修改船舶建造廠的標誌。
  •  
    相關法規 :
  • 第4/2005號行政法規 - 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第16/2005號行政命令 - 核准船舶建造廠的標誌。
  • 第13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船舶建造廠規章》。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6/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船舶建造廠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內,且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顏色印製。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船舶建造廠標誌特徵的描述:
    外框邊:金色花紋
    底色:深海藍色
    船體:金色花紋
    錨孔:深海藍色
    錨鏈:金棕色
    名牌部分的錨:黑色
    中文字:黑色、標楷體
    葡文字:黑色、“Times New Roman”字體
    名牌底色:金色花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8/2005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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