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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6/2005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標誌

一、核准船舶建造廠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內,且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顏色印製。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船舶建造廠標誌特徵的描述:
外框邊:金色花紋
底色:深海藍色
船體:金色花紋
錨孔:深海藍色
錨鏈:金棕色
名牌部分的錨:黑色
中文字:黑色、標楷體
葡文字:黑色、“Times New Roman”字體
名牌底色:金色花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8/2005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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