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經第3/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一、核准船舶建造廠的標誌,該標誌的式樣載於本行政命令的附件內,且為本行政命令的組成部分。
二、標誌須以本行政命令附件所指的顏色印製。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船舶建造廠標誌特徵的描述: |
外框邊:金色花紋 |
底色:深海藍色 |
船體:金色花紋 |
錨孔:深海藍色 |
錨鏈:金棕色 |
名牌部分的錨:黑色 |
中文字:黑色、標楷體 |
葡文字:黑色、“Times New Roman”字體 |
名牌底色:金色花紋 |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8/2005號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