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適用於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軍事化人員、海關關員及澳門監獄獄警隊伍人員。
一、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內規定的正常工作時數制度,以及超時工作及輪值工作的一般制度不適用於上條所指人員。
二、上條所指人員可被要求提供每周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
第一條所指人員有權每月收取相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表100點的增補性報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3/2012號行政命令
處於缺勤、年假、休假及因紀律原因不在職的情況,不予支付上條所指增補性報酬;而在假期津貼及聖誕津貼內,亦無增補性報酬。
廢止下列法規:
——四月三十日第96/90/M號訓令;
——十月二十九日第217/90/M號訓令;
——第7/2003號行政命令。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四月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