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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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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一月二十七日第10/92/M號訓令、三月十六日第65/92/M號訓令、三月十五日第63/93/M號訓令、八月三十日第249/93/M號訓令、八月三十日第250/93/M號訓令及三月二十八日第85/94/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衛星固定服務、固定服務及陸地移動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15/92號、第25/92號、第14/93號、第46/93號、第47/93號及第7/94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一月二十七日第10/92/M號訓令、三月十六日第65/92/M號訓令、三月十五日第63/93/M號訓令、八月三十日第249/93/M號訓令、八月三十日第250/93/M號訓令及三月二十八日第85/94/M號訓令。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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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三月二十二日第89/93/M號訓令,賦予Wai Fan Ho第8/93號之政府許可;
鑑於有關政府許可之持有人並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站准照之續期事宜,因此,根據經七月十七日第33/95/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引致廢止有關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三月二十二日第89/93/M號訓令。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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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五月十一日第85/85/M號訓令、七月六日第142/92/M號訓令、七月十三日第151/92/M號訓令、五月十七日第135/93/M號訓令、三月二十八日第89/94/M號訓令及十月三日第210/94/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陸地移動服務、衛星固定服務及無線電定位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23/85號、第53/92號、第56/92號、第32/93號、第21/94號及第42/94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五月十一日第85/85/M號訓令、七月六日第142/92/M號訓令、七月十三日第151/92/M號訓令、五月十七日第135/93/M號訓令、三月二十八日第89/94/M號訓令及十月三日第210/94/M號訓令。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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