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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11/2004號法律

公報編號:

49/2004

刊登日期:

2004.12.6

版數:

2037

  • 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17/2009號法律 - 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  
    相關法規 :
  • 第5/91/M號法令 - 關於販賣及使用麻醉藥品及精神病藥品視為刑事行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事宜──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藥物監督管理 - 刑法 - 藥物監督管理局 - 法院 - 海關 - 衛生局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本法規已被 第17/2009號法律 廢止

    第11/2004號法律

    修改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

    修改

    在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所指的附表表二B中,增加本法律附件內所列物質及製劑,該附件為本法律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生效

    本法律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 件

    (第一條所指者)

    加進一月二十八日第5/91/M號法令附表表二B的部分

    表二B
    Tabela II-B
    阿米庚酸
    Amineptina
    7-[(10,11-二氫-5H-二苯并[a,d]環庚烯-5-基)氨基]庚酸
    ácido
    7-[(10,11-dihidro-5H-dibenzo[a,d]ciclohepteno-5-il)amino]heptanóico
    N,N,-二甲基安非他命
    N,N-Dimetanfetamina
    N,N.α-三甲基苯乙胺
    N,N, alfa-trimetilfenetilam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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