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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行使第12/2000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美安保險有限公司經營名為“信用(商業風險)”的一般保險項目,並將該項目附加於經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83/82/M號訓令、四月十三日第39/87/M號訓令、八月二十八日第153/89/M號訓令、四月十六日第91/90/M號訓令及十一月四日第275/96/M號訓令所許可經營的項目。
二、經營上款所指保險項目的一般條件及特別條件由澳門金融管理局核准。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五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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