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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為使華僑大學三年制法學專業課程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需要;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4/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華僑大學三年制法學專業課程之新學習計劃,該學習計劃作為附件載入本批示,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二、上款所指學習計劃適用於2004/2005學年開始入讀的學生,其餘學生須按照第88/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所核准的學習計劃完成課程。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九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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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高等教育機構名稱及總址: 華僑大學
中國福建省泉州市
二、 本地合作之實體名稱: 澳門文化研究會
三、 在澳門之教育場所名稱及總址: 澳門文化研究會
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號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6樓 605室
四、 高等課程名稱及所頒授之學位、文憑或證書: 法學專業
大專畢業證書
五、 課程學習計劃:  

第一學年

科目 學時
大學語文 52
法理學 52
憲法學 52
民法總論 72
民法分論 72
刑法總論 72
刑法分論 72
知識產權法 52
經濟法 72

第二學年

科目

學時
商法 72
行政法 52
行政訴訟法 52
刑事訴訟法 72
民事訴訟法 72
外語(英語或葡語) 52
國際私法 52

第三學年

科目 學時
國際法 52
國際經濟法 52
婚姻家庭法 52
中國司法制度 52
計算機應用基礎 52
專科階段社會實踐 200
專科階段畢業論文 120

六、開課日期:二零零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