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由第一組及第二組組成
第29/2004號行政命令:
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附註:印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副刊一份,內容如下:
第28/2004號行政命令:
第30/2004號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