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6/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8/2004
刊登日期:
2004.2.23
版數:
167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第十五條及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將行政長官在“燃料安全委員會”事務範圍內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工程師。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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