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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澳門幣359,359,700.00(叁億伍仟玖佰叁拾伍萬玖仟柒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葉炳權,委員:容光耀,張鴻喜,張惠芬,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局長 | 1 |
副局長 | 1 | ||
廳長 | 5 | ||
處長 | 8 | ||
科長 | 3 | ||
高級技術員 | 9 | 高級技術員 | 40 |
技術員 | 8 | 技術員 | 27 |
資訊人員 | 9 | 資訊高級技術員 | 2 |
8 | 資訊技術員 | 2 | |
7 | 資訊督導員 | 2 | |
6 | 資訊助理技術員 | 2 | |
傳譯及翻譯人員 | 9 | 翻譯員 | 4 |
8 | 文案 | 1 | |
教學人員 | - | 兒童教育者 | 9 |
護理人員 | - | 專科、高級護士或護士 | 6 |
專業技術員 | 7 | 技術輔導員 | 11 |
5 | 助理技術員 | 11 | |
行政人員 | 5 | 行政文員 | 42 |
工人及助理員(a) | 3 | 熟練助理員 | 1 |
半熟練工人 | 3 | ||
2 | 工人 | 3 | |
1 | 助理員 | 17 | |
總數 | 201 |
附註:(a)職位於空缺時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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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3/2003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司法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1,840,000.00(澳門幣壹佰捌拾肆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批閱:代表財政局之委員 劉玉葉,主席:黃少澤 秘書:歐萬龍 司庫:楊春麗 委員:馬央、賈利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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