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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0/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鑑於宇宙衛星通信服務有限公司申請放棄由五月三十一日第207/99/M號訓令賦予有關《衛星管理的系統及服務》的第2/99號准照的權利;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和上述准照第10.1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五月三十一日第207/99/M號訓令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九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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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透過五月三日第119/93/M號訓令,賦予國際管理有限公司第26/93號之政府許可;

鑑於有關政府許可之持有人並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站准照之續期事宜,因此,根據經七月十七日第33/95/M號法令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十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有關之政府許可可被廢止;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五月三日第119/93/M號訓令。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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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六月一日第51/87/M號訓令、七月六日第145/92/M號訓令、十月二十八日第227/92/M號訓令、十一月九日第234/92/M號訓令、三月二十八日第81/94/M號訓令及一月三十日第15/95/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陸地移動服務、傳呼服務及衛星固定服務無線電通訊網之第8/87號、第50/92號、第73/92號、第82/92號、第17/94號及第52/94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六月一日第15/95/M號訓令、七月六日第145/92/M號訓令、十月二十八日第227/92/M號訓令、十一月九日第234/92/M號訓令、三月二十八日第81/94/M號訓令及一月三十日第15/95/M號訓令。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