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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53/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九月七日第176/85/M號訓令、十二月十六日第226/91/M號訓令、三月十六日第59/92/M號訓令、七月十三日第148/92/M號訓令、七月十三日第150/92/M號訓令及九月七日第187/92/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固定服務及衛星固定服務無線電通訊網絡之第35/85號、第5/92號、第27/92號、第55/92號、第58/92號及第69/92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九月七日第176/85/M 號訓令、十二月十六日第226/91/M號訓令、三月十六日第59/92/M號訓令、七月十三日第148/92/M號訓令、七月十三日第150/92/M號訓令及九月七日第187/92/M號訓令。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葡文版本

第54/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由於相關之權利人要求廢止分別經一月十八日第5/93/M號訓令、三月八日第50/93/M號訓令、三月十五日第61/93/M號訓令、七月十九日第209/93/M號訓令、三月十四日第63/94/M號訓令及一月十六日第8/95/M號訓令賦予有關安裝及使用蜂巢式擴音器服務及衛星固定服務無線電通訊網絡之第64/92號、第7/93號、第16/93號、第42/93號、第10/94號及第2/95號之政府許可;

經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建議;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四)項及第30/2000號行政命令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獨一條:廢止一月十八日第5/93/M號訓令、三月八日第50/93/M號訓令、三月十五日第61/93/M號訓令、七月十九日第209/93/M號訓令、三月十四日第63/94/M號訓令及一月十六日第8/95/M號訓令。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歐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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