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67/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 $172,226,000.00(澳門幣壹億柒仟貳佰貳拾貳萬陸仟元整),投資預算金額為 $266,407,000.00(澳門幣貳億陸仟陸佰肆拾萬零柒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三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二零零三年損益預算

二零零三年投資預算

二零零二年八月九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羅庇士,區惠華,陳念慈,鄭秋明,楊寶儀

葡文版本

第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以及九月二十七日第第50/9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郵政儲金局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三月六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郵 政 儲 金 局

二零零三年營運預算

 澳門幣

* 郵政儲金局沒有本身之員工維持經營運作,所需之人員均由郵政局提供。有關成本計算見賬目73號——第三者提供之勞務。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羅庇士、陳念慈、劉惠明、楊寶儀

葡文版本

第6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九日第24/94/M號法令第二條q)項之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本批示附件所載之社會傳播人員工作證之式樣。

二、上述所指之工作證尺寸為56mm x 80mm,顏色為白色,並印有新聞局標誌。

三、證件正面印有“PRESS”之字樣,以及“記者”之紅色字樣;此外,亦有持證人相片、姓名、證件編號,以及所屬之社會傳播機構之名稱。

四、證件背面預留一位置,作為貼上新聞局每年發出之有效期標貼。

五、證件由新聞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簽署,並以有關鋼印認證,部份鋼印必須覆蓋持證人相片之右下角。

六、證件由新聞局發出。

七、本證件僅向公共實體及私人實體證明其持有人於某一傳媒機構從事新聞採訪工作。

八、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正面

背面
56mmx80mm

葡文版本

第70/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居屋貸款優惠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 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益之金額為 $55,670,000.00(澳門幣伍仟伍佰陸拾柒萬元整),成本之金額為 $29,578,000.00(澳門幣貳仟玖佰伍拾柒萬捌仟元整),預計結餘為 $26,092,000.00(澳門幣貳仟陸佰零玖萬貳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居屋貸款優惠基金

二零零三年營運預算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七日於澳門——行政委員會:劉惠明——陳念慈——楊寶儀

葡文版本

第71/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註:在第24/2024號行政法規新增的第5/95/M號法令第二十三-D條所指的保安司司長批示生效前,本批示繼續生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十四日第55/94/M號法令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 核准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ESFSM)教授的警官/消防官培訓課程的證書式樣;該證書式樣附於本批示且為其組成部份。

二、 證書底色為白色,以黑色印刷;證書上印有兩條分別為藍色及金色的邊帶、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及澳門大學的標誌,且證書四周有寬度為35毫米的白邊。

三、證書由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校長及澳門大學校長簽署,上述簽名應由有關高等教育機構所使用的印章認證。

四、 廢止十二月十六日第74/GM/94號批示。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葡文版本

第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透過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具項目組性質的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簡稱GDTTI,訂定其宗旨為促進及協調所有與電信及資訊科技領域有關的活動;

透過第12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由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一年;

考慮到開放公共地面流動電信服務及互聯網服務、跟進營運商的活動以及實施規管等工作的期間將會超越二零零三年六月;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的預計存續期,由第121/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之日起計延長一年。

二、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運作之負擔,繼續由登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總預算“大型建設協調辦公室”項目內的有關撥款支付。

二零零三年三月七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葡文版本

第73/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及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7/94/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之本身預算,並於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執行,經營預算之預計淨差額為 $3,189,900.00(澳門幣叁佰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汽 車 及 航 海 保 障 基 金

二零零三年經營預算

二零零二年七月三十日於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丁連星,委員:潘志輝,何兆基,盧文輝

葡文版本

第74/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三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並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執行,預計收入及開支之金額均為 $3,875,100.00(澳門幣叁佰捌拾柒萬伍仟壹佰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三年三月十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澳門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三財政年度本身預算

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主席:消防總監 馬耀榮——副主席: 副消防總監 化先達——第一秘書:副總區長 李盤志——第二秘書:一等區長 陳健武 ——委員:財政局代表 何燕梅